33000元买来的游戏账号被原主人“找回”,虚拟财产如何保护?

2024-04-04 49阅读

  【国家反诈中心】

@电信诈骗报警中心

玩家为心仪账号出手阔绰

谁能想到账号竟另有其主

登录后发现账号被“找回”

这种情况下

该如何维权?

游戏账号所有权问题引发纠纷


游戏玩家阴某与高某在抖音直播间认识,得知高某手里有某游戏的账号,两人经过一番议价之后于2022年12月31日通过某平台签订游戏账号转让协议,由阴某支付28000元将高某的游戏账号及其中的装备全部买下,高某收款后将游戏账号及密码交付给阴某。2023年3月7日,阴某突然发现高价买下的游戏账号显示无法登录,向高某询问情况,高某以账号永久出售、买断为由让阴某再支付5000元,阴某通过微信付款给高某,高某将账号所有注册资料交于阴某,阴某成功“找回”账号。


3月12日,阴某发现游戏账号又无法登录了,绑定的手机号被原号主解绑,阴某将此事告知高某,并表示账号被他人“找回”,且存在随时被再次“找回”的可能,要求高某退还转让费,高某不同意。7月17日,阴某将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游戏账号转让费。


法院:被告退还原告转让费3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戏账号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阴某与被告高某之间达成的游戏账号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支付了约定的全部价款,被告应交付游戏账号的全部注册资料,原告在使用游戏账号过程中,被原持有人登录,造成原告无法继续控制、使用该账号,致买卖游戏账号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相应合同应予解除。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退还原告33000元转让费。




法官: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一样受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是指以数据形式存在特定空间,满足人们的需求,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如电子邮箱、游戏账号、游戏币、游戏装备、淘宝店铺、微博、微信、QQ账号等。在网络游戏中,游戏账号是用户进入游戏的身份凭证,是使用游戏角色、虚拟装备和道具的前提,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虚拟财产被正式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涉案虚拟财产达成了买卖协议,该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在转让交易后被原持有人“找回”,其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实际取得虚拟财产、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问题,属于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此提醒,网友在购买游戏账号后应及时登录验证,发现无法登录情形要及时向商家反映并寻求售后服务。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网络虚拟财产亦有价,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同样受法律保护,虚拟财产交易要依法依约、诚实守信,切莫丢弃诚信、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3000元买来的游戏账号被原主人“找回”,虚拟财产如何保护?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家反诈中心】

@电信诈骗报警中心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110官网】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微信号复制成功

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号,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搜索即可!